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548号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孙国祥,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德奇,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西金,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刚,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玉旗、王西金、张志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49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