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河南油田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晓哲、郝春全,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刚芳,男。 委托代理人时文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龙会,男。 委托代理人张平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河南油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油田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刚芳、郭龙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河南油田支公司。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