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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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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子琦、赵天谦与被上诉人王立彬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天谦,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子琦,男。 委托代理人赵天谦,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彬,男。 上诉人赵子琦、赵天谦与被上诉人王立彬为饲养动物致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天谦,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子琦,男。

委托代理人赵天谦,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彬,男。

上诉人赵子琦、赵天谦与被上诉人王立彬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小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天谦,被上诉人王立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10月24日19时33分许,王立彬饮酒后在县城纺织路上行走,行至路边二被告家门前背影处小解方便,赵子琦看到后与王立彬发生争执,后二被告家饲养的狗冲出门外,将王立彬咬伤,王立彬即到新野县卫校附属医院打针治疗,支出2427.50元医疗费。赵子琦已支付王立彬300元医疗费。

原审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赵子琦、赵天谦所饲养的狗将王立彬咬伤,王立彬请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立彬酒后在赵子琦、赵天谦家门前小解,行为不当,对该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由王立彬承担30%的责任、赵子琦、赵天谦作为饲养人应承担70%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王立彬未能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伤残情况和误工情况,故对其误工费和营养费的诉请,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王立彬请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未造成严重结果,依法不予支持。王立彬的医疗费为2427.5元,由赵子琦、赵天谦承担70%为1699.25元。扣除赵子琦已赔偿的300元为1399.25元。赵子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原审判决: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赵子琦、赵天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立彬医疗费1399.25元。2、驳回王立彬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子琦、赵天谦负担。

赵子琦、赵天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被我方家狗咬伤的证据明显不足,应当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立彬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立彬诉称二上诉人饲养的牧羊犬咬伤,赵子琦、赵天谦虽不认可,但有新野县公安局汉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该情况说明具备证据的形式和实体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上诉人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其证明力应当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故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动物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王立彬酒后在二上诉人家门前小解,亦具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的划分责任比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子琦、赵天谦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