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97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优朋,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吴文光,该支公司经理。 上诉人靖增强与被上诉人唐优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靖增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靖增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靖增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上诉人靖增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