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670号 委托代理人郭秀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清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春城,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学兵因与被上诉人南阳盛世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王干祥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