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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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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桂林与楚付生、漯河市亿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390号 原告楚桂林,男,汉族,1952年8月29日生。 被告楚付生,男,汉族,1940年8月26日生。 被告漯河市亿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朝阳,该公司经理。 原告楚桂林诉被告楚付生、漯河市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390号

原告楚桂林,男,汉族,1952年8月29日生。

被告楚付生,男,汉族,1940年8月26日生。

被告漯河市亿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朝阳,该公司经理。

原告楚桂林诉被告楚付生、漯河市亿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楚桂林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桂林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桂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秋莲负担。

审判员  李占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