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390号 原告楚桂林,男,汉族,1952年8月29日生。 被告楚付生,男,汉族,1940年8月26日生。 负责人王朝阳,该公司经理。 原告楚桂林诉被告楚付生、漯河市亿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楚桂林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桂林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桂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秋莲负担。 审判员 李占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