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90号 原告王尚峰,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宁、黄岗峰,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祝保良。 被告祝保良,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尚峰诉被告漯河市华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祝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尚峰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尚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尚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王尚峰负担。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