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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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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尚峰与漯河市华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祝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90号 原告王尚峰,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宁、黄岗峰,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华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保良。 被告祝保良,男,1958年2月3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90号

原告王尚峰,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宁、黄岗峰,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华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保良

被告祝保良,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尚峰诉被告漯河市华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祝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尚峰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尚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尚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王尚峰负担。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