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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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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窦文康、邓州市海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金终字第00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新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文康,男。 被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金终字第00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新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原告)窦文康,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州市海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窦文康,基本情况同被上诉人窦文康。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窦文康、邓州市海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物流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11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