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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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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下,原审被告刘斌、王帅为机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下(霞),女。 委托代理人沙玉甫,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下(霞),女。

委托代理人沙玉甫,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斌,男。

原审被告王帅,男。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下,原审被告刘斌、王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下于2015年1月26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书全,被上诉人李下的委托代理人沙玉甫,原审被告刘斌、王帅的委托代理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刘斌驾驶被告王帅所有的豫R82Q8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邓州市教育路与南阁路交叉口处时,与原告李下驾驶的“上海永久”牌自行车刮擦相撞,致使李下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李下即被送往邓州市中心医院救治,住院24天,支出医疗费21543.25元(该费用均由被告刘斌垫支)。该事故经邓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3月7日,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下左下肢整体活动功能丧失程度构成伤残九级,内固定物进行拆除的医疗费用应当在8500元左右。另查明: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5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斌驾驶被告王帅所有的车辆与原告李下的自行车刮擦相撞,致使李下受伤致残的事实清楚,对此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被告王帅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李下的损失数额为:1、医疗费21543.25;2、营养费720元(住院24天,每天3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住院24天,每天30元);4、护理费1680元(住院24天,按1人护理,每天70元);5、误工费7280元(自原告受伤住院至定残前一天计104天,每天70元);6、交通费900元;7、二次手术费8500元(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8、残疾赔偿金97565.80元(按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计算20年的20%);9、精神抚慰金酌定10000元。上述1-9项共计148909.05元(其中医疗费用范围内计31483.25元,残疾赔偿金范围内计117425.8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残疾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合计120000元)。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李下在获得理赔后返还被告刘斌垫支款21543.15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下(霞)12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下(霞)28909.05元;三、原告李下在获得理赔后即返还被告刘斌垫支款21543.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刘斌负担。

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向本院上诉称:1、医疗费应在医保范围内赔付,不负担非医保用药。2、二次手术费应以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3、李下已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4、原判精神抚慰金过高。

被上诉人李下答辩称:原审合法公正,处理适当,应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刘斌、王帅答辩称: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刘斌驾驶车辆与李下自行车刮擦相撞,造成了李下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刘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审据此判决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处理是正确的。因医疗费是医院根据患者的伤情开具的治疗费用,非患者个人所能掌控的。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提供不出在李下医疗费中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因缺乏相应证据予以支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委托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李下构成九级伤残,同时确定了二次手术的费用。原审据此判令支持二次手术费是为了减少当事人间的诉累。原判10000万元精神抚慰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李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55岁,其所在的邓州市花州街道办事处春风阁居委会及前进派出所出具证明:李下自2009年开始,经邓州市文化局批准,开办文化茶馆经营至今。原审判令支持误工费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