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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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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魏某某,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某某,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