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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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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474号 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70年7月5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4日生。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474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0年7月5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4日生。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