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民二初字第246号 法定代表人贾粮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华东木质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华东木质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松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法定代表人马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黑液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多余的黑液供被告使用,原告在厂区无偿给被告提供建设场地以及治理黑液储煤场地。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黑液款项,每月月底结清当月水电费。2013年2月7日前结清合同签订前被告所欠原告款项。但截至目前,被告共拖欠原告?骸⑺?纭⑵?瓤钕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