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二初字第257号 原告吕芳芳,女,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广涛、谢有志,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锋,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祝保全,该公司经理。 负责人朱振洲,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中洋,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刘玉霞,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永奎,该公司经理。 原告吕芳芳诉被告王伟锋、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陈中洋、刘玉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芳芳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芳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吕芳芳负担。 审判员 代雅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