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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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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会锋、卢建国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499号 申请人于会锋,女,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 申请人卢建国,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申请人于会锋、卢建国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后,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一初字第499号

申请人于会锋,女,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

申请人卢建国,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申请人于会锋、卢建国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兰晶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于会锋、卢建国因2014年10月9日离婚后,卢建国未能履行离婚协议书所列款项,引起房屋、债务纠纷,于2015年7月30日在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如下协议:1、离婚协议书上卢建国答应给于会锋的房屋、车辆补偿款共计22万元由刘庄房屋冲抵,刘庄房屋完全归于会锋所有。2、本协议生效后20天内刘庄房屋必须清空。3、欠条①共计欠款陆拾柒万元,按下列时间履行:①欠条①最后一行所写“定于2015年5月底以前还壹拾万元”现定为2015年8月30日必须还清。②2016年4月3日前还款贰拾万元;③2017年4月3日前还款贰拾万元;④2018年4月3日前还清全部欠款。4、欠条②中卢建国所欠于亚丽、于瑞杰款项共计拾壹万元,也必须按欠条期限2016年4月3日还清。

经审查,申请人所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书的协议内容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于会锋、卢建国提出的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  兰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