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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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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松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松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2000年9月6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21日生育一子文某甲。由于被告在生孩子期间,双方生活拮据,因产房陪护问题,被告和原告父母产生矛盾,12年了,经过原告多次劝说,原告父母也多次上门向被告及父母赔礼道歉,而被告仍不依不饶,导致家庭矛盾日渐恶化,双方的婚姻关系也因此渐行渐远,加之被告拒绝夫妻生活已三年之久。两人呆在一起天天吵架,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曾于2014年10月22日诉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2014年12月9日,原告回家看望过孩子两次,但没在家住过一晚上。双方感情没有任何进展,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文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生活幸福美满,夫妻感情良好,尽管双方有一些小摩擦,但这属于夫妻家庭生活中正常情形,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完全能够消除。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为了这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我希望原告真正回归家庭,有什么问题我们共同面对,共同承担,我和儿子会支持你,有问题帮助解决问题,一起帮原告迈过这道坎。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婚生子文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支付被告生活帮助费100000元。综上,恳请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2000年9月6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21日生育一子文某甲。婚后初期感情良好,后因家务琐事产生一定矛盾。庭审中,双方婚生子文某甲出庭,并向法庭提交一封写给法官的信,叙述自己得知父母不和后的痛苦心情。文某甲另向原告写了一封信,呼唤父亲回归家庭,与母亲分忧解难,重回往日美好生活。

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1、(2014)召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向法院提出过离婚。2、原告父亲提供的证言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不和,家庭矛盾严重。3、照片2张、杯子一个、衣服,证明被告有家暴倾向原告一生气就会随手拿起杯子等摔坏,被告经常抓烂原告的衣服。4、原告父亲文玉民住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父亲住院期间,被告毫不知情,不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质证:1、对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民事判决书只能证明原告文某某曾经向贵院就提出过离婚诉讼,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该判决书证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观点恰恰相反。2、原告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原告伤情即使存在也是其它原因所致,与被告无关。关于杯子、衣服,杯子和衣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3、原告父亲的证言及诊断证明,原告父亲并未出庭作证,这份书面证言是否是原告父亲出具无法查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即使是原告父亲出具,由于其未出庭,该份证言被告方不予认可。原告父亲的诊断证明与本案无关,该诊断证明只能证明原告父亲曾经住院,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好坏。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初期感情良好,后因琐事出现矛盾,属于家庭生活常见情形,原告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妻子温情等待,令人气短,稚子声声呼唤,令人心痛。原告不妨深思慎行,勇于担当,与妻儿携手,共同解决问题,消除矛盾,共建美好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松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