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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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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甫与张华伟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710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回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710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回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长  陈红涛

审判员  李广杰

审判员  刘瑞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