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某某,女,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刘某,男,汉族,1950年1月8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郑某某、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长 陈红涛 审判员 李广杰 审判员 刘瑞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