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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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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小字第6号 原告谢某某,男,卒于2015年9月6日。 委托代理人李黎,漯河市召陵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甲,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某乙,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小字第6号

原告某某,男,卒于2015年9月6日。

委托代理人李黎,漯河市召陵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甲,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某乙,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某丙,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9月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张 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