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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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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16号 原告宋某某,女,201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化某某,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甲,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16号

原告某某,女,201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化某某,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