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347号 原告管梦宇,男,194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法忠,男,194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柴芬,女,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韩银山,男,194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爱宾,男,194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梦宇、安法忠、柴芬、韩银山诉被告刘爱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四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