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28号 原告谢付楷,男,汉族,1933年7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秀然,女,汉族,成年。 被告谢明全,男,汉族,成年。 原告谢付楷与被告谢明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原告谢付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付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付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付楷承担。 审判员 张啸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