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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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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付楷与谢明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28号 原告谢付楷,男,汉族,1933年7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秀然,女,汉族,成年。 被告谢明全,男,汉族,成年。 原告谢付楷与被告谢明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28号

原告谢付楷,男,汉族,1933年7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秀然,女,汉族,成年。

被告谢明全,男,汉族,成年。

原告谢付楷与被告谢明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原告谢付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付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付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付楷承担。

审判员  张啸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