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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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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438号 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侯某某,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438号

原告某某,女,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侯某某,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