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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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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岗与张振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361号 原告杨建岗,男,汉族,1969年6月5日生。 被告张振伟,男,汉族,成年。 原告杨建岗与被告张振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原告杨建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361号

原告杨建岗,男,汉族,1969年6月5日生。

被告张振伟,男,汉族,成年。

原告杨建岗与被告张振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原告杨建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建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建岗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