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2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晋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绍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彬,男,汉族,1991年6月12日生。 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