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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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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216号 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晋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绍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彬,男,汉族,1991年6月12日生。 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216号

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晋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绍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彬,男,汉族,1991年6月12日生。

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