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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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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生。

原告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4月15日儿子贾竞出生,2005年阴历12月原、被告办理结婚仪式,2007年12月3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2日生次子贾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3月份,被告外出打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2年8月份,原告带孩子去探望被告,原、被告发生吵打后,原告将孩子留在被告处自己回到漯河。2012年底,原告将次子贾某甲带回抚养,长子贾某乙被告抚养,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贾某乙被告抚养,儿子贾某甲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如下书面答辩意见:关于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贾某某常年在外打工无法出庭,现将答辩意见陈述如下,1、被告同意离婚;2、儿子贾某乙被告抚养、儿子贾某甲由原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3、原、被告常年分居,无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31日在河南省西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共生育两个儿子,长子贾竞生于2004年4月15日,次子贾某甲生于2008年12月22日。原告称双方从2012年分居,至今已有三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书面答辩认可双方长年分居的事实,并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书面认可双方长年分居的事实,且同意离婚,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准许双方离婚。综合案情,长子贾某乙被告抚养、次子贾某甲由原告抚养为宜,原、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二、长子贾某乙被告贾某某抚养、次子贾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自己抚养儿子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50元、被告贾某某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孟庆东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吴 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