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855号 被告郭丽平,女,汉族,1963年4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郭丽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710元,由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