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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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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765-2号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李文革,男,汉族,1967年9月9日生。 被告于培渊,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文革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765-2号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社

被告文革,男,汉族,1967年9月9日生。

被告于培渊,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文革、于培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025元,由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吴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