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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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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朋飞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白坡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朋飞(又名谢鹏飞),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书杰,该村委会主任。 委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朋飞(又名谢鹏飞),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书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淼,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朋飞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白坡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6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谢朋飞上诉称:上诉人自2013年至今经常居住地在漯河市源汇区,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白坡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一)上诉人称其一直在源汇区居住不是事实。(二)本案是由上诉人侵权,拒不搬离占用的被上诉人的房屋引起的诉讼,房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白坡村,属召陵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侵权发生地、侵权结果地法院均有权进行管辖,且上诉人一直在白坡村内居住,故召陵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谢朋飞虽称自己经常居住地在漯河市源汇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谢朋飞的户籍地为漯河市召陵区白坡村178号,属召陵区辖区,故召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跃民

审判员  张 珂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