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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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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岚、苏绍领因与被申请人吴小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申字第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岚,女,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绍领,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申字第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岚,女,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绍领,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小英,女,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白新安,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王岚、苏绍领因与被申请人吴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漯民三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王岚、苏绍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