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82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辉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姬广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丙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惠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万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广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万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辉平、姬广丽,被上诉人河南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惠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吕茹辛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刘冬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