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留星,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军,男,汉族,1967年7月22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张宪营,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留星因与被上诉人王艳军、漯河双龙纺织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留星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留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留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谢留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茹辛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刘冬凯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