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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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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芮进岭因与被申请人芮明涛、赵素阁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申字第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芮进岭,男,汉族,1953年10月2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申字第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芮进岭,男,汉族,1953年10月2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芮明涛,男,汉族,1964年10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惠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占彪,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素阁,女,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惠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占彪,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芮进岭因与被申请人芮明涛、赵素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本院(2014)漯民一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芮进岭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以合伙帐目无法查清且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是错误的。(二)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二审诉讼请求也是不公平的。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芮明涛、赵素阁答辩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本院驳回芮进岭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合伙纠协议纠纷,芮进岭与芮明涛合伙种植烟叶,双方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没有建立合伙账目。双方发生纠纷后,芮明涛不认可芮进岭投资5万元投资资金。虽然芮进岭提供了录音资料,但该录音资料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关于芮明涛该不该退还芮进岭5万元投资款,由于双方从合伙到散伙,没有书面证据,芮进岭提供的清单,属于单方陈述,芮明涛又不认可。双方合伙期间是盈利还是亏损,该事实不清,芮进岭无证据证实其主张。

综上,芮进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芮进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跃民

审判员  刘俊杰

审判员  张 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