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57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4年7月12日生。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7日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5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4年7月12日生。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7日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啸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