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57号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7日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啸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1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