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小字第2号
原告赵江伟,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风杰,漯河市召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二超,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小明,男,30岁左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江伟诉被告安二超、张小明、张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江伟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江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江伟负担。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