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江伟与安二超、张小明、张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小字第2号 原告赵江伟,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风杰,漯河市召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二超,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小明,男,30岁左右。 被告张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小字第2号

原告赵江伟,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风杰,漯河市召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二超,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小明,男,30岁左右。

被告俊伟,男,38岁左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江伟诉被告安二超、张小明俊伟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赵江伟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江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江伟负担。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