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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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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舞阳县太尉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姬忠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9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阳县太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舞阳县。 法定代表人:苗建伟,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士浩,该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廷杰,舞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9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阳县太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舞阳县

法定代表人:苗建伟,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士浩,该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廷杰,舞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姬忠良,男,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伟民,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舞阳县太尉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忠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舞阳县太尉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士浩、被上诉人姬忠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舞阳县太尉镇人民政府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42元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