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9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阳县太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舞阳县。 法定代表人:苗建伟,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士浩,该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廷杰,舞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忠良,男,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伟民,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舞阳县太尉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姬忠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舞阳县太尉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士浩、被上诉人姬忠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舞阳县太尉镇人民政府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42元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