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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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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延军与被上诉人李法柱、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1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延军,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天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法柱,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1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延军,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天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法柱,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朱学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延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法柱、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延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天毅、被上诉人李法柱、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戚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人赵延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