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四和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爱琴,女,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源汇区老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林特立,男,汉族,1955年4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上诉人郑州四和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爱琴,原审被告林特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8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黄爱琴的委托代理人薛丽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郑州四和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四和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