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冯彦霞因与被上诉人韩方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彦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建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迪,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方方,女,汉族。 委托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彦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建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迪,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方方,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苗奕,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彦霞因与被上诉人方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彦霞的委托代理人安建业、赵迪,被上诉人韩方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苗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被告冯彦霞雇佣原告韩方方在其开办经营的艳霞化妆品店内工作,任导购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报酬为底薪加业务提成,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原告不在被告处工作时称被告共拖欠其八个月的工资15373元,后经过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支付了10000元,下欠5375元未付,并称在工作时店里有工资表记录,领取工资的时候要签名,没有签字的是没有领取的。被告称原告在上班期间的工资已经全额付清,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发放,没有手续。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案件;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劳务费5373元。1、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之前具有劳务关系,故法院对该劳务关系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只请求支付工资报酬,未涉及劳动关系和其他争议,故应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不受仲裁前置限制。2、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之前具有劳务关系,且原告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报酬,根据原告自认的数额,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报酬53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被告冯彦霞应当支付下欠原告韩方方的劳务工资报酬5373元。对于被告称工资已经给原告全额发放,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被告未提供全额支付给原告工资报酬的证据,故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冯彦霞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韩方方工资报酬人民币5373元。二、驳回原告韩方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彦霞负担。

上诉人冯彦霞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韩方方虚构工资数额,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应得工资数额,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韩方方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合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无理,应予以驳回。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冯彦霞给韩方方劳务费3937元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韩方方一审庭审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符合证据法定形式,真实合法有效;冯彦霞上诉称韩方方起诉要求工资数额系虚假制作,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冯彦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付春香

审判员  林晓光

审判员  翟朝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