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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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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金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1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朱亚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中,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1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朱亚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中,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金平,女,汉族,1980年3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宁,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金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孟金平的委托代理人丁宁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