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襄民初字第1697号 被告:襄城县宏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库庄镇小程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翠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菅襄城县宏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