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613号 委托代理人:段慧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漫与被告苗某利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漫负担。 审 判 长 安静珂 审 判 员 王云东 人民陪审员 马 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路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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