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漫与被告苗某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613号 原告:杨某漫,女,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慧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苗某利,男,1988年9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漫与被告苗某利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613号

原告杨某漫,女,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慧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苗某利,男,1988年9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漫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漫负担。

审 判 长  安静珂

审 判 员  王云东

人民陪审员  马 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路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