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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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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民诉被告李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428号 原告:赵某民,女,汉族,1957年9月29日生。 被告:李某平,男,汉族,1952年10月3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民诉被告李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428号

原告赵某民,女,汉族,1957年9月29日生。

被告李某平,男,汉族,1952年10月3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民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民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民负担。

审 判 长 丁     慧     丽

审 判 员 万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     晓     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