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4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民诉被告李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民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民负担。 审 判 长 丁 慧 丽 审 判 员 万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 晓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