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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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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学军诉被告王喜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410号 原告谢学军,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葛进军,男,1960年7月15日生. 被告王喜彪,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学军于2015年7月31日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410号

告谢学军,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葛进军,男,1960年7月15日生.

被告王喜彪,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学军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谢学军负担。

审判员  岳豪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