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694号 负责人:盛晓亚,该组组长。 被告:盛江,男,汉族,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范湖乡宋庄村盛庄一组诉被告盛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县范湖乡宋庄村盛庄一组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襄城县范湖乡宋庄村盛庄一组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襄城县范湖乡宋庄村盛庄一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襄城县范湖乡宋庄村盛庄一组负担。 审判员 侯一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