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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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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星与被告李某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546号 原告:胡某星,男,1989年9月9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莹,女,1992年6月5日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胡某星与被告李某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546号

原告胡某星,男,1989年9月9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莹,女,1992年6月5日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胡某星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星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霞

审 判 员  苏利军

人民陪审员  方旭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照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