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娇,女,汉族,2001年11月1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建功,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生,系原告叔父。 委托代理人:崔永超,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学亮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学亮的委托代理人曹俊高、被上诉人刘玉娇的委托代理人崔永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人王学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66元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