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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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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学亮与被上诉人刘玉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娇,女,汉族,2001年11月1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建功,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生,系原告叔父。 委托代理人:崔永超,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学亮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娇,女,汉族,2001年11月1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建功,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生,系原告叔父。

委托代理人:崔永超,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学亮因与被上诉人刘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学亮的委托代理人曹俊高、被上诉人刘玉娇的委托代理人崔永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人王学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66元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