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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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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郜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6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谷秀红,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郜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女,汉族,1966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谷秀红,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郜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晓珂,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秀红、被上诉人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晓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