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占伟,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绍,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红旭,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占伟因与被上诉人郭文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占伟、被上诉人郭文绍的委托代理人赵红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