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1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张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从其,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现锋,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 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从其、赵现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