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8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顺祥,男,汉族,1961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胜轩,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 上诉人翟顺祥因与被上诉人翟胜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顺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燕京,被上诉人翟胜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